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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6〕773号
2006-08-15

政策法规库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

【文 号】 国税函〔2006〕773号
【成文日期】 2006-08-15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有效
重庆市国家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》(渝国税发〔2006〕109号)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有关规定,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(脱脂)、打洗、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,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,应按“洗净毛、洗净绒”征收增值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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